
WTO豁免決定是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6月中旬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2屆部長級會議取得多項重要成果,其中就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達成部長決定備受矚目。這次會議既提振了各方對多邊貿易體制的信心,體現了中國為之付出的努力與貢獻,也啟發我們思考知識產權制度、技術創新與公共利益的彼此關系,牢牢把握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導向。
1、WTO豁免決定是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等披露的公開信息,發展中國家將在疫苗生產等方面受惠于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決定。這個決定有望允許發展中國家豁免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專利保護的部分義務,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授權生產新冠疫苗,并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發展中國家出口。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允許在實施新冠疫苗知識產權授權方式、通報義務和向專利權人提供適當報酬等方面享有較大的靈活性。例如,發展中國家可通過立法、行政命令、緊急法令等各種方式進行授權,可在授權后向世界貿易組織進行通報,確定權利人報酬時可考慮人道主義和非營利目的等。在實現新冠疫苗生產的同時,發展中國家有望在未來將世界貿易組織的豁免決定擴大到治療和診斷用品方面。
受多種因素影響,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決定從提案到最終通過經歷了漫長的過程。2020年下半年,南非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就在世界貿易組織提出了暫時豁免與新冠疫苗和新冠肺炎治療相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的提案。2020年11月20日,相關理事會召開會議審議上述提案,中國在內的140個國家贊成此提案,卻遭到了美國、歐盟為首的發達國家反對。2021年4月,100多位諾獎得主和60多位政治人物公開聯署要求對新冠疫苗知識產權予以豁免,呼吁啟動在世界貿易組織內部的豁免程序。經過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決定才在世界貿易組織第12屆部長級會議達成。作為新冠疫苗生產和供應大國,中國為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決定的達成作出了重要貢獻,受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伊維拉等有關方面的高度評價。
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關系到少數發達國家疫苗制造企業的切身利益。據有關統計,輝瑞、Moderna、阿斯利康和強生公司4家疫苗制造企業的2022年新冠疫苗預期收入總計超過6百億美元??梢韵胂?,沒有疫苗研發和生產能力的發展中國家,將受制于發達國家企業的疫苗供給以及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更是聲稱,西方國家制藥企業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由專利、版權、專有工業設計和商業機密“專有權”共同構成的法律迷陣,旨在盡可能長的時期內維持盡可能大的市場控制力來實現利潤最大化。
事實上,除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外,世界一些國家一直在呼吁打破更廣泛的藥品專利壁壘,采取多種措施保障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的醫療物資的供應,包括專利權人(即原研藥廠)承諾放棄實施專利、在自愿基礎上由專利權人自愿許可、專利強制許可等。專利自愿許可除了雙邊模式之外,還有“公共池”模式??挂咚幤返膶@肮渤亍?,不僅包括專利技術,還包括細胞株、監管試驗數據、專有技術、版權等。有的國家甚至建議,與抗疫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都應該通過“公共池”向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開放許可,推動抗疫所需的各類新技術產品的研發和成果分享。應該說,比起程序復雜的專利強制許可,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對發展中國家更加友好和便捷。
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決定以及其他抗疫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的開放許可,實質是公共利益、個體利益與激勵創新的彼此平衡。對于知識產權相關的個體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其實一直是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關注的焦點。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的聯合報告強調,不能過度強調知識產權創造者的個體利益,需要確保知識產權創造者的利益與公眾的廣泛應用之間的充分平衡。這意味著技術創新和公共利益的實現,時常涉及市場主體對于自身權利的調整或讓渡。從歷史和比較的角度,這次新冠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決定打開了在關系人類健康的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的新窗口,算得上是知識產權制度史上的有標桿意義的事件,也給發展中國家改革和完善發達國家主導的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藥品專利制度提供了新的參照。
2、制度設計要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
既有知識產權制度的邏輯在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需要一定時期的專利壟斷來補償,仿制藥可能會影響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積極性。然而,在新冠疫苗這一對公共利益有重要影響的領域,我們看到了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從公共利益優先的角度對知識產權豁免的支持。在當下的新冠疫苗研發過程中,公共資助、國際眾籌方式獲得的資金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流行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對知識產權創造者進行利益補償的邏輯對于新冠疫苗知識產權的討論并不那么恰當。從歷史來看,青霉素、磺胺等對人類健康有過重要貢獻的藥品,甚至都沒有申請過專利。印度的法律一度僅保護制藥工藝,而不保護化合物的專利;且對藥品專利申報的療效有嚴格的標準,對藥品強制許可范圍較寬,對藥品售價有嚴格的監管。
事實上,除去對利益平衡的考量,在制藥類產業,過度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一定確保更多的化學物被發現。越來越多的實證研究表明,在一些產業和領域,過度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不一定帶來更多的創新,還伴隨著過度保護和濫用導致的諸多問題。尤其是當技術創新的程度更加復雜時,即技術進步帶有“累積”特征時,被濫用的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和制約可能就越大。在制藥、集成電路、飛機制造等產業,專利叢林、專利流氓、專利常青化等問題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現和影響。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承認,專利保護與技術擴散的關系不是線性的。
發達國家是全球知識產權制度的主導者和受益者,也存在相應的問題。一方面,發達國家憑借其主導的知識產權制度從中獲益。在過去十余年里,美國、歐盟和日本始終是全球知識產權出口(付費使用)的最大來源地,是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在發達國家內部,知識產權濫用問題比較嚴重,對技術創新和大規模量產的影響日益顯現。企業之間為了專利權甚至大打出手,惡性專利訴訟費用達到每年幾百億美元,卻沒能轉化為相應的研發投入。歷史上,憑借政府的強力介入,美國用“專利盒”的辦法才解決了飛機制造所涉及的復雜的專利歸屬問題。因應于技術創新合作和知識共享機制的要求,現實中產生了Linux操作系統為代表的、開放為特征的知識產權制度。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藥品專利制度,要堅持發展導向以避免尋租導向,審慎設計相關細節。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我國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組織研發和生產新冠疫苗,為全民提供免費疫苗接種服務,為14億中國人的生命安全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同時,我國還向12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提供超22億劑新冠疫苗,大大拓展了公共利益的范圍,為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作出了中國的貢獻。面向未來,我國要繼續處理好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公共利益的關系,在一些關鍵產業和領域(如對生命、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制藥等產業),有關部門應該審慎制定與差別化設計相關政策細則,特別是專利的范圍、期限和標準等。對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獎勵制度等多種形式的替代措施,應該予以鼓勵和使用。
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運行,離不開政府、企業和利益相關方的良性互動,有關各方還要加強協調統籌。一方面,就技術創新而言,除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政府在知識共同體創造尤其是研發投入方面有較大的發揮空間。就公共資金資助的研究成果、出資購買的科研設備等,政府可以要求以免費或成本價的方式向社會共享。另一方面,對那些濫用知識產權制度的各類市場主體,應該嚴格加以規制。同時,有關部門要加強國內知識產權制度設計和實施的協調,并在國際規則制定中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協調??傊?,政府、企業和利益相關方要吸取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經驗教訓,合力構建公正合理、發展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能量。
(作者:周建軍,系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